12月1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印發《長寧區房屋協議置換實施辦法》。
其中提到,實施主體應當對房屋協議置換項目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協議置換項目范圍內向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實施主體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協議置換項目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本實施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長寧區房屋協議置換實施辦法》(長府規〔2023〕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公布房屋協議置換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